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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与条件

铠易条款与条件

条款与条件

 

在本《销售条件》(下称“《条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铠易”是指铠易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01000002202201250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3003942U),其注册办公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588 号 16 楼 A、B 单元。

“买方”是指购买商品和/或服务的公司、商行、机构或人员;

“商品”是指铠易将根据本《条件》供应的订单所列商品;

“安装条件”是指铠易针对安装服务提出的且不定期更新的附加交易条件,且本《条件》中未予列明;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已注册外观设计、版权、数据库权利、外观设计权、与版权、数据库权利和外观设计权提供同等保护的权利、半导体拓扑图权利、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域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精神权利,以及上述任何项目的所有注册或注册申请、任何国家/地区或司法管辖区内类似上述任何项目的权利、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权利和仿冒行为起诉权利的权利;

“订单”是指买方针对商品和/或服务向铠易签发的采购订单;

“服务”是指铠易根据订单为买方履行的工作和/或服务。

 

1. 总则

1.1 本《条件》应并入就铠易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一事签订的各份合同(下称本“合同”)。本合同将仅以本《条件》为准(如提供安装服务,则还将以《安装条件》为准)。订单内载明或提及的或者买方另行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不具效力。

1.2 除非铠易发出书面确认,或者铠易交付商品和/或开始向买方提供服务(以较早者为准),否则不应视为铠易已接受订单。

1.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铠易的正式授权代表明确书面同意并签字。

1.4 铠易产品目录、样品、价格清单或其他广告材料内包含的任何描述仅用于呈现铠易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大致情况,不构成声明,亦不属于本合同的一部分。

1.5 铠易提供的任何报价,可在据此达成的任何合同正式订立之前随时修改或撤回。

1.6 如果使用铠易商品库存,则此等供应取决于交付日期当天的库存可用性。

 

2. 技术规范、非标准订单、变更

2.1 如根据买方的技术规范(下称“技术规范”)提供商品和/或服务,则买方应对技术规范负全部责任,确保其适当、准确。

2.2 铠易保留对商品的技术规范进行任何修改的权利,技术规范必须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定要求或欧盟地区要求和/或阿联酋当地要求。

2.3 买方应提前充足的时间提供技术规范以及与商品和/或服务相关的任何必要信息,以便铠易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履约。

2.4 在交付之前,铠易有权酌情将订单标的商品替换成来自相同来源或替代来源的同类商品,或对商品进行修改或变更,但前提是:

2.4.1 在涉及替换商品的情况下,所提供替代商品的质量或性能应等同于或优于被替代商品;

2.4.2 在涉及修改或变更商品的情况下,商品的此等修改或变更不得实质性影响商品的质量或性能。

 

3. 取消或修改订单

除非已获得铠易的书面同意,且买方就铠易因取消、暂缓履行或修改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成本(包括所用人力和材料的成本)、损害赔偿、费用和开支作出充分赔偿,否则买方不得取消、暂缓履行或修改合同。

 

4. 包装

4.1 商品包装由铠易酌情决定,铠易有权以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方式、材料和数量进行商品包装,除非买方在双方约定商品价格之前给出详细的包装说明,且铠易对此作出书面同意。

4.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包装箱和包装材料将额外收费,但如果合同规定包装箱和包装材料可退回,则包装费用在买方于收货后一个月内将状况良好的包装箱和包装材料退回至铠易工厂时(运费已付)全额存入买方账户。如不可退回,则买方将根据所有环保相关法规(无论是否属于法定规定)处置所有包装。

4.3 如有必要,铠易会在发货之前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包装的适当性,但铠易不接受买方以包装不适当为由针对运输途中的破损或损坏提出的索赔。

 

5. 价格

5.1 所有价格均以铠易的规定为准。买方对铠易报价的接受应构成订单。

5.2 除非任何铠易报价的条款(或任何铠易价格清单)另有规定,且买方与铠易之间另有书面约定,否则铠易提供的所有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如果铠易同意在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付商品,买方应负责支付铠易的运输费用、包装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杂项费用。

5.3 在交付之前,铠易有权随时通过向买方发出通知来上调商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以反映铠易的任何成本增加情况。铠易成本增加的原因包括:铠易无法控制的任何因素;买方要求对商品和/或服务的交付日期、数量或技术规范进行的任何变更;因买方的任何指示(或因买方未向铠易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说明)而导致的任何延迟。

5.4 对于为了提供服务而有合理必要使用的任何额外商品或服务,铠易保留向买方收费的权利。

5.5 如根据第 5.3 条或第 5.4 条修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则修改后的价格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6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加入任何增值税成本,以及与商品的制造、运输、出口、进口、销售或交付(或服务的履行)相关的任何其他税款或关税(无论最初是向铠易还是向买方征收或收取)。

5.7 以非美元货币提供的报价均以报价时的汇率为准,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发票日期当天的现行汇率与前述汇率存在差异时,价格可能被相应地上调或下调。

5.8 铠易有权不时地在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另行收取适用的小额订单费。

5.9 铠易可绝对酌情决定在买方于商品到货之前先行支付货款的前提下,在规定的商品价格基础上给予买方一定折扣,且铠易有权绝对酌情决定撤销此等折扣待遇。

 

6. 付款条件

6.1 在受铠易与买方之间书面约定的任何特别条款约束的前提下,所提供商品的相关付款责任应在交付时形成,所提供服务的相关付款责任应在服务履行完毕时形成。因此,铠易有权在商品交付或服务履行完毕之时或此后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开具商品和/或服务价格的发票,除非:

6.1.1 在涉及商品的情况下,如买方未能及时提货或买方因自身过错未能收货,则铠易有权在其向买方发出提货准备就绪通知或(视情况而定)在其交付商品之后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开具货款发票;铠易还有权向买方收取铠易因买方未提货或收货而合理产生或遭受的仓储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但是,铠易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来保管或照管商品(商品的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亦无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责任免除范围内)对买方因自身未能提货或收货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或

6.1.2 在涉及服务的情况下,如买方未根据第 7.3 条作出铠易为履行服务而要求的相应安排,则铠易有权在其原本已开始提供服务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向买方开具服务费用发票。

6.2 如在一段时间内分批交付,则每批商品将在发货时开具发票,各月的发票将进行专账处理并相应地支付。

6.3 除非铠易另行同意,否则买方应在铠易开具发票之日后的次月月末起 21 天内支付商品和/或服务的价格(应扣除铠易书面同意的任何折扣,此外不进行任何其他扣除或抵销)。

6.4 买方必须按时付款。如果买方未在到期日按时付款,则在不影响铠易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权的前提下,铠易有权:

6.4.1 撤销合同,或在买方拖欠款项期间暂缓本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和/或

6.4.2 按照 2002 年《商业债务逾期支付条例》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就逾期未付款项向买方收取利息(包括判决前利息和判决后利息),直至买方付清全部逾期款项;和/或

6.4.3 立即撤回或取消铠易与买方约定的、铠易向买方授予的或买方有权享有的任何按时付款折扣,并从买方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和/或

6.4.4 撤回铠易向买方提供的任何信用便利。

6.4.6 暂停处理买方的订单(前提是任何应付款项均未逾期超过 30 天)。

 

7. 交付日期和完成日期

7.1 当商品在买方仓库或铠易与买方之间约定的其他交付地点卸货或交付时,应视为交付已完成,但是:

7.1.1 如果买方在铠易仓库提货或安排在铠易仓库提货,或为商品指定承运商,则应在商品被装运至买方车辆或承运商车辆时视为交付已完成;或

7.1.2 如果商品已做好从铠易仓库发往买方的准备,而买方未向或拒绝向铠易提供详细的交付说明,和/或交付地点未获得铠易的书面同意,则应在铠易告知买方其正在等待具体的交付说明和/或其不同意交付地点时视为交付已完成。

7.2 如果订单未注明具体交付日期和/或安装日期,则在不影响第 1.2 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合理约定交付日期和/或安装日期。

7.3 在受第 7.4 条约束的前提下,服务的履行日期和完成日期应由双方约定,买方应许可铠易使用买方现场的所有必要安全通道,或在非买方自有现场进行安装时,为铠易取得此等许可,以便铠易履行服务。买方应遵循铠易给出的所有说明并采取铠易要求的所有措施,以便铠易履行服务。

7.4 商品交付日期或服务履行日期为大致日期,对商品交付或服务履行而言,时间不是关键因素。

7.5 买方应接受即刻交付、安排提货或安排适当的仓储设施,否则铠易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7.5.1 以铠易认为最适当的方式办理交付;或

7.5.2 安排交付之前使用的仓储设施,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或

7.5.3 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商品,且铠易因买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对买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均不受影响。

7.6 对于铠易因买方未接受即刻交付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成本、损失和费用,买方应作出赔偿。

7.7 如果合同规定分批交付,则每批构成一份独立合同。任何一个或多个交付批次所存在的任何延迟、不履约或缺陷情况,不会使得买方有权拒绝或取消合同项下任何其他批次(或买方任何其他订单)的交付或履行,亦不会使得买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7.8 根据合同交付的商品数量应参照从铠易仓库发出时记录的交付数量,买方应将铠易的记录作为交付数量的决定性证据。

 

8. 检查;索赔;退货

8.1 买方应在交付时检查商品,对于英国境外销售的商品,买方应在收到商品时进行检查,并且买方应当:

8.1.1 在拟议交付日期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任何未交付或交付短缺情况书面告知铠易和承运商(如若相关);

8.1.2 在发生上述交付情况或收到任何明显损坏、缺陷或短缺的商品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向铠易和承运商(如若相关)发出书面通知;

8.1.3 在发生上述交付情况或收到铠易向买方错发的任何商品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向铠易发出书面通知。

8.2 买方应先通过电话发出第 8.1 条规定的通知,而后再通过电子邮件或一等挂号邮件(如在英国境内)或快递(如在英国境外)发出书面通知,收件地址以此处载明的铠易地址为准,除非铠易另行指定其他地址。

8.3 买方应遵守承运商的规则、规定和要求,以便在适当情况下支持铠易针对运输途中的任何损坏或损失向承运商提出索赔。

8.4 如买方未根据此第 8 条的规定发出通知,除买方可根据第 9 条提出任何索赔之外,应确定性地视为铠易已妥善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5 铠易可自行酌情收回买方不需要的任何商品,并按照此等商品的价格向买方签发一份退货凭证,但前提是:

8.5.1 买方未使用此等商品;

8.5.2 此等商品不存在任何损坏,或其当前状况与交付给买方时的状况无异;

8.5.3 此等商品全程被买方储存在室内,期间所用包装为商品提供的保护等同于或优于商品被交付给买方时使用的包装;

8.5.4 买方承担铠易因提货和重新储存此等商品而产生的合理成本;且

8.5.5 买方应向此等商品的提货和退回安排提供一切合理协助。

8.6 除第 8.1.2、第 8.1.3 条、第 9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情况外,铠易没有义务接受任何商品退货。

 

9. 保证;责任限制

9.1 关于所提供的任何商品中非铠易自制的任何组件,铠易所作保证将与铠易从此等组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的保证(如有)相同,但此等保证向铠易施加的责任不超过第 9.2 条所述保证向铠易施加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铠易根据此条所作保证的适用前提都是,买方已在第 9.2 条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向铠易书面告知任何相关缺陷并提供充分证据。

9.2 铠易保证(在受本《条件》其他规定约束并排除第 9.1 条所涉组件的前提下),自交付日期起 12 个月内,商品不会出现重大工艺缺陷或材料缺陷,但不保证商品所含紧固件具有抗腐蚀性。

9.3 铠易无须对其违反第 9.2 条所述保证的情况负责,除非:

9.3.1 买方在发现或应当发现缺陷之后 7 天内向铠易和(如缺陷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损坏所致)承运商发出书面缺陷通知,并以令铠易满意的方式证明商品存在工艺缺陷或材料缺陷;且

9.3.2 铠易有合理机会在收到缺陷通知之后检查相关商品,且(如铠易提出要求)买方自费将相关商品退回至铠易的营业地点,以便铠易在该地点进行检查。

9.4 如发生以下情况,则铠易无须对其违反第 9.2 条所述保证的情况负责:

9.4.1 买方在发出上述缺陷通知之后进一步使用相关商品;

9.4.2 缺陷的成因是买方不当使用商品,或未遵循铠易针对商品的储存、安装、调试、使用或维护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说明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铠易不定期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手册),或(若无上述说明或建议)未遵循良好行业规范;

9.4.3 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在未经铠易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改动、更换或维修商品,或在商品中安装并非由铠易提供的零件;

9.4.4 买方以可能损坏商品的方式储存、处理或使用商品;

9.4.5 商品的缺陷是由于买方提供的任何免费材料或任何图纸、设计或技术规范所致;

9.4.6 缺陷是由于合理磨损、买方的故意损坏或疏忽或者异常工作条件所致;或

9.4.7 买方在商品中加入(已获得铠易事先批准的情况除外)相关结构体,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与商品类似的、并非由铠易生产的管接件的结构体。

9.5 除第 9.1 条、第 9.2 条和第 9.3 条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契约法和成文法默示的所有保证、条件或其他条款。

9.6 在受第 9.3 条和第 9.4 条约束的前提下,如果任何商品不符合第 9.2 条所述保证,则铠易应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此等商品(或其缺陷部分),或按照合同价格的适当比例对此等商品进行退款处理,但如果铠易提出要求,买方应自费将此等商品或其相关缺陷部分退回给铠易。

9.7 在按照第 9.6 条的规定行事之后,铠易无需对上述商品违反第 9.2 条所述保证的情况承担进一步责任。

9.8 所更换的任何商品将归铠易所有,任何维修后的商品或替换商品将根据本《条件》提供保修,保修期为原 12 个月保修期的剩余时长。

9.9 如果买方能够证明铠易未采用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程度来提供任何服务,则铠易应重新提供此等服务。如果铠易已履行此第 9.9 条项下的义务,则在受第 9.10 条约束的前提下,铠易无需就此等服务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9.10 除了针对铠易疏忽所致死亡或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以及根据 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法定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的责任(一经证实,即不得被排除)之外,铠易如上所述作出的维修或更换商品、重新提供服务或办理退款的选择,构成铠易针对买方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的全部责任(无论此等损失或损害是由铠易或其员工或代理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实陈述(除非存在欺诈性)或疏忽所致,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在任何情况下,铠易都无需对买方因上述原因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赔偿、补偿、成本、费用、损失或其他责任(包括利润损失)负责。

9.11 因买方向铠易退回本合同项下交付的任何商品而对铠易造成的任何成本和杂项费用,应在排除铠易根据本合同承担的部分之后,由买方负责承担。买方应针对任何此等成本向铠易作出赔偿,包括(但在不限制前述规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运输成本和检测成本或铠易因此产生的任何其他成本或损失。

9.12 尽管已有第 9.9 条的规定,但如果铠易因相关人员根据 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出的任何索赔而产生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费用和成本,买方仍应向铠易作出赔偿,除非买方是导致产生此等索赔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受害者。

9.13 除了针对铠易疏忽所致死亡或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以及根据 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的责任(一经证实,即不得被排除)之外,铠易根据或针对本合同承担的最大责任不得超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9.14 关于安装服务的提供:

9.14.1 铠易不负责提供吊车工时,可在额外收费的基础上向买方提供;

9.14.2 铠易假设任何钻孔和固定作业都将在合适的基板内进行,除非买方另行告知;

9.14.3 在未提供预铸孔的情况下,铠易将负责砖块、混凝土和石块的刺穿钻孔作业,但买方需支付额外费用,且铠易不对混凝土、砖块、石块或任何特殊表面处理因此出现的任何损坏负责;

9.14.4 对于为安装中的机械结构提供支撑的土木结构,铠易不对其适合性承担任何责任;

9.14.5 买方应确保土木结构的水密封完整性得到保持,铠易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9.14.6 除非收到相反通知,否则铠易假设所有土木结构均为实心结构,适合打入必要的机械锚栓/化学锚栓。铠易不负责检查或确保该情况;

9.14.7 铠易只负责标线、对准和灌浆作业。买方确认,所有其他建筑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打好地基或进行特殊表面处理)均不属于铠易的责任;

9.14.8 在服务验收完成之后,铠易不对安装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9.14.9 铠易将不负责为彩色涂层材料提供保护,但可在向买方收取额外费用的基础上提供此等保护。但在任何情况下,铠易均不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此等损坏承担责任。

 

10. 商品所有权

10.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除了在英国境外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第 13 条所述许可的国家/地区境外销售的商品之外,商品的损坏风险或丢失风险应在第 7 条规定的交付时间转移给买方;或者,如果买方因自身过错未能收货,则商品的损坏风险或丢失风险应在铠易交付商品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应据此为商品投保。

10.2 尽管商品的风险应根据第 10.1 条转移给买方,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仍归铠易所有,直至铠易收到:

10.2.1 商品的全额货款;10.2.2 铠易提供的任何其他商品的全额货款;

10.2.3 买方因任何原因而应向铠易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全部金额。

10.3 在商品的所有权根据第 10.2 条转移给买方之前,买方应当:

10.3.1 作为商品的受托保管人;

10.3.2 单独保管商品,确保其易被识别为铠易的财产。

10.4 尽管已有第 10.2 条的规定,但买方仍可作为委托人,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通过善意销售的方式,按照完整市场价值销售商品。

10.5 先被交付给买方的商品,也应先被视为已出售或已使用。

10.6 如果买方对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的商品进行转售,应视为(仅适用于铠易与买方之间)买方以铠易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此等转售。

10.7 如果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的商品混入或并入其他商品,则买方应在铠易根据第 10.2 条可收回的款项的最大范围内,以信托形式代替铠易持有其他商品的所有权。

10.8 买方应在铠易根据第 10.2 条可收回的款项的范围内,以信托形式代替铠易持有任何商品以及第 10.7 条所述任何其他商品的销售收入。

10.9 买方应将第 10.8 条所述任何销售收入保存在独立账户中,但在任何情况下,铠易均应有权追踪此等收入。

10.10 对于买方可能就第 10.6 条所指商品、第 10.7 条所指商品以及第 10.8 条所指销售收入而针对其客户和他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利主张,买方全部转让给铠易。

10.11 在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无论当时应向铠易支付的任何款项是否已逾期,或买方是否在其他方面违反其对铠易应尽到的任何义务),铠易可随时(在不损害其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

10.11.1 收回全部或任何部分商品的占有权,并进入(或授权他人进入)买方出于此目的许可进出的任何场所;

10.11.2 要求向其交付所有或任何部分商品;

10.11.3 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买方转售或使用商品的权限。当买方破产、进行清算(定义见 1986 年《破产法》)、被指定接管人或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买方占有的商品被没收或扣押时,上述权限将自动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10.12 铠易可随时将买方支付的款项拨出用于偿还其认为适当的债务,即使买方已指明该款项的拨出用途。

 

11. 召回

11.1 铠易可随时绝对酌情要求(无论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召回已向买方提供的任何商品(下称“召回”)。如果此等要求采取口头形式,则须由铠易书面确认。

11.2 任何被召回商品的合理提货成本应由铠易承担,买方应向此等商品的提货和退回安排提供一切合理协助。

11.3 如果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更换商品,则铠易应按照被召回商品当时的价格向买方签发一份退货凭证。

 

12. 终止

12.1 在不损害铠易根据本《条件》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权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铠易有权拦截运输中的所有商品、暂停进一步的交付和/或暂停履行服务和/或通过向买方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12.1.1 买方与其债权人(以 1986 年《破产法》中的定义为准)达成任何自愿安排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如为个人或商行)破产或(如为公司)被执行管理令或进行清算(出于合并或重组目的进行的清算除外);

12.1.2 买方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被产权负担人占有,或被指定接管人;

12.1.3 铠易认为,买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削弱;或

12.1.4 买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12.2 如果铠易根据第 12.1 条终止本合同,则买方应针对本合同终止时的在制品向铠易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

12.3 即使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根据明示或默示规定将在合同终止后继续生效的条件也将继续可执行。

 

13. 出口条款

13.1 对于在英国境外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国家/地区境外进行的商品销售(下称“出口销售”),此第 13 条的规定应(在受买方与铠易之间书面约定的任何特别条款约束的前提下)适用,即使本《条件》中有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

13.2 除非买方与铠易之间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出口销售的所有商品应在工厂交付,铠易没有义务根据 1979 年《货物买卖法》第 32(3) 条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合法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发出通知。

13.3 除非铠易与买方之间另有书面约定,否则铠易提供的出口销售价格为工厂交货价。

13.4 除非买方已根据第 13.5 条的规定在铠易处开立信用账户,否则买方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铠易支付出口销售的货款:

13.4.1 在下达订单时或在交付之前,通过现金、支票或信用卡支付;或

13.4.2 通过铠易的银行(中东汇丰银行)在指定交付日期之前以铠易为抬头人开具的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一经出示提单,即可在阿联酋境内通过当地的一家英国清算银行与持牌存款接收机构进行支取;或

13.4.3 通过由买方承兑并提交给铠易的汇票支付,该汇票在见票后 60 天向买方支取,款项付至汇票中指定的铠易中东汇丰银行账户。

13.5 在买方提交适当的英国国际贸易总署 (BritishTrade) 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所签发的相关证明之后,铠易可酌情为买方开立信用账户。如果铠易为买方开立此等账户,则相关发票的结算应在发票日期起 30 天到期,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13.6 如果商品在目的国家/地区内的进口须办理进口执照或许可证,则买方保证此等进口执照或许可证已办理完毕或将在发货之前办理完毕。

 

14. 检测证书和合格证书

14.1 只有当买方在下达订单时作出明确要求时,铠易才会提供商品的检测证书和/或合格证书。

14.2 检测证书和/或合格证书以及铠易为按照买方要求取得检测证书和/或合格证书而开展的任何相关工作,将在所报商品价格的基础上,连同可能损毁或损坏的任何额外材料、锻件或成品零件一并收取费用。

14.3 只有在收到全额货款后,才会提供检测证书和/或保证书的原件。

14.4 第三方检测要求可能致使保证书无效,除非该第三方公司属于持照安装商或已获得铠易集团的批准。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证书或任何合同的具体约定年限来达成年度维护合同。

14.5 如果双方在签订铠易保证书的同时一并达成年度维护合同,则年度维护合同应按年度收费和/或按合同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方式收费。

14.6 Kee Line 坠落防护产品不得采取“仅供应产品,不负责安装”的形式进行销售。必须由铠易授权的安装商实施最低限度的监督。铠易可就此收取费用。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铠易的合同履约可能因罢工、航运运力短缺、运输运力短缺或材料短缺、任何地方或市政当局或政府部门的任何限制规定或法令或者超出铠易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此项原因的解释与前述原因无关)而受到影响,则铠易可绝对酌情选择以下任一解决方案:

15.1.1 终止本合同;或

15.1.2 在上述事件或情况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15.2 如果铠易根据第 15.1 条作出选择,则买方应接受铠易向其交付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即使发生任何延误。

 

16. 知识产权

16.1 除商品的任何组件中可能属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外,商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应始终归属于铠易。

16.2 买方确认其不会修改、改造、复制或仿造商品。

1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侵犯铠易知识产权的行为,买方应告知铠易,并按照铠易的要求提供合理的协助和信息,以便铠易就此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16.4 如果铠易因遵循买方的明示或默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而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并因此面临任何诉讼、成本(包括任何法律诉讼的辩护成本)、索赔、诉讼程序、账款和损害赔偿,则买方应向铠易作出赔偿,确保其免于受罚。

 

17. 赔偿

买方同意,一经铠易要求,买方将赔偿铠易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之损失、损害赔偿、伤害、成本和费用:

17.1 买方向铠易提供的关于商品和/或服务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

17.2 买方向铠易提供的、被铠易并入商品的缺陷材料或缺陷产品;或

17.3 买方以不当方式合并、组装、使用、加工、储存或处理商品。

 

18. 转让与分包

18.1 未经铠易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完全或部分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8.2 铠易有权分包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工程,无需取得买方的同意或向买方发出通知。

 

19. 健康与安全

买方同意适当注意铠易在任何时候提供的,与商品的设计用途或经检定用途相关的,或涉及相关必要条件的任何信息或修订版信息(应视为买方已获得充分信息并已阅读且理解此等信息),以确保在任何作业人员安装、使用、清洁或维护商品的过程中,或在对商品进行拆卸或处置的过程中,商品将全程保持安全,不会对健康构成风险。买方承诺采取上述信息可能指定采取的相关措施,以确保商品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如上文所述全程保持安全,不会对健康构成风险。就此而言,应视为买方已有合理机会在办理交付之前检测和检查商品。

 

20. 通知

20.1 本《条件》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邮资预付的一等信件或电子邮件进行递送或发送。

20.2 通过专人递送交付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在递送时视为已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寄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在投寄后 48 小时视为已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在发送时视为已送达。

 

21. 无效性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本《条件》的其余条款(或部分受影响的条件的其余内容)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2. 弃权

如果铠易放弃追究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应视为铠易放弃追究买方后续违反相同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的行为。

 

23. 可分割性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无效、失效和/或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可执行性,应视为该条款已从本《条件》中分割和删除,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不受影响,应继续保持充分效力。

 

24. 第三方权利

不属于本合同签约方的人员,无权根据 1999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此项条件不影响任何人员根据上述法律之外的法律法规实际享有的或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权。

 

25.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25.1 本合同应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和/或向铠易业务部授予许可的当地监管部门的管辖,并受本《条件》约束。

25.2 买方同意接受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25.3 此第 25 条的规定不得限制铠易享有的在任何其他具管辖权法院起诉买方的权利;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提起的诉讼,不得妨碍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无论二者是否同时进行),但前提是在此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