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 Safety 全球坠落防护_安全通道产品_安全服务培训供应商_完整安全解决方案专家-铠易官网

You are visiting the 中华人民共和国 Kee Safety website from United States.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the United States site?

Yes, take me to United States site
No, keep me on the 中华人民共和国 site
Bigstock Smiling Engineer Shaking Hands 353866670

一般行业合规性


一般行业合规性

高空作业安全

法律要求与指引

高空坠落是导致严重工伤和死亡事故的最常见原因之一。许多雇主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坠落防护方面应尽的义务。

第一要务必须始终是“在设计上排除”高空作业的必要性。如果无法做到,则接下来必须提供集体性或非用户参与防护解决方案;如果这也不可行,则必须提供个人或用户参与防护解决方案。如果上述要求全都无法满足,则最终的办法是在适当的距离(即距离作业区域临边至少 2 米)为相关区域设置警戒线。

其他因素也将影响最终的产品解决方案,可能包括:

铠易的坠落防护系统是在相关法规指引下开发的产品,符合相关 EN 或 OSHA 规定。下文将简要说明我们在评估各项防护需求以及后续推荐并安装相关产品解决方案时,所应考虑的法规、标准和指引。

Rooftop fall protection

英国和欧洲法规

1974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

1974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规定了参与任何建筑物(以及所有工作场所)的设计、建造和建成后使用的每位人员所需承担的一般责任。

1974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属于授权法,这意味着它具有法律的地位,可据其制定并实施其他法规。目前已根据该法律颁布大量的相关法规,而且这些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修改当中。

1974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规定,雇主(或自雇人士)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参与建造和使用工作场所的全体人员提供健康、安全和福利保障。

在 1974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下,与建筑行业最为相关的法规包括:

  1. 1999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管理条例》
  2. 1992 年《工作场所(健康、安全与福利)条例》
  3. 1992 年《建筑(健康、安全与福利)条例》
  4. 2007 年《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
  5. 2002 年《个人防护设备 (PPE) 条例》
  6. 2005 年《高空作业条例》

1999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 1999 年 12 月 29 日生效,对适用于英国境内外几乎所有工作活动的广泛及一般责任作出规定。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健康和安全管理,并根据 1974 年《工作健康与安全法》的粗略规定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该法规第 3 条要求雇主评估健康和安全风险,以确保能够确定必要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该法规第 4 条要求雇主确保遵循预防为主原则。

欧盟第 89/656/EEC 号指令

根据欧盟第 89/656/EEC 号指令,有关雇主或公司必须为高空作业人员提供坠落防护措施。雇主应尽力通过设计或工程控制来降低风险,并提供坠落防护措施。如果这不可行,则应考虑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例如提供个人坠落防护设备和系统。

欧盟第 89/686/EEC 号指令

该指令包含具体的欧洲市场准入条件以及针对所有个人防护设备 (PPE) 的基本安全要求。为证明自身符合该指令的要求,产品应带有欧盟公告机构的 CE 标识。

该法规第 8 条规定,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 PPE 不得上市出售:

2005 年《高空作业条例》(WaHR)

2005 年出台的《高空作业条例》(WaHR) 取代了先前颁布的所有相关法规,合并了先前实施的高空作业相关法律,并贯彻了关于高空作业设备使用行为的最低安全与健康要求的第 2001/45/EC 号欧洲理事会指令(《高空作业临时指令》)。

现行法规的其中一个主要不同之处是取消了“6 英尺规则”(该规则对工人必须配备坠落防护系统的最低高度作出规定),转而定义了“高空”位置这个概念——当人员从某个位置坠落可能受伤时,该位置就属于“高空”位置,即使它位于地面或地面以下。

根据该法规的要求,雇主、自雇人士以及有权管控他人作业的任何人士(例如聘用他人开展高空作业的设施管理人或建筑物业主)有责任确保:

  1. 所有的高空作业均有适当计划和安排
  2. 高空作业参与人员均具备相应能力
  3. 已对高空作业的所有风险进行过评估,已选择并使用适当的作业设备
  4. 已对易碎表面的风险进行合理控制
  5. 已对高空作业设备进行适当检查和维护。

2007 年《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

与最初的 1994 版法规一样,新版法规继续要求可对建筑项目的人员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的各方(例如业主、设计师、承包商、规划监理)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提交特定文件、健康与安全计划以及健康与安全文档。

具体而言,设计师的责任包括避免对以下人员造成风险:

  1. 建造作业人员
  2. 清洁和维护作业人员
  3. 将建筑物作为工作场所的人员
  4. 拆除作业人员
  5. 可能受上述人员影响的其他人员

2007 版法规所作主要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将《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CDM) 和 1996 年《建筑(健康、安全与福利)条例》合二为一来简化现有制度。除此之外,该法规也更明确地规定建筑师有责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在设计阶段消除危险源并降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确保工作场所遵守《建筑(健康、安全与福利)条例》的新义务。

2002 年《个人防护设备 (PPE) 条例》

该法规阐明了个人防护设备 (PPE) 的选择、提供、维护和使用原则。PPE 是指“供作业人员穿戴或持有的设备,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免受一项或多项健康与安全风险影响”。PPE 包括:大多数类型的防护服;眼部、足部和头部防护设备;以及安全带、救生衣和高可视性警示服等。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合适的”PPE 是指同时适用于使用者和所需防范的风险的 PPE。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 PPE 才属于合适的 PPE:
  1. 已考虑相关的风险和工作条件;
  2. 已考虑工人的需求,并且合身;
  3. 能够提供充分防护;
  4. 可与工人正在使用的所有其他 PPE 配合使用。

该法规规定,PPE 的使用者和雇主(如不为同一人)有责任根据制造商的规定保持 PPE 的高效状态。

 

美国法规

在努力实现坠落防护合规性的过程中,需要发挥两种不同资源的作用:
  1. OSHA 法规具有法律的地位,基本上阐明了为避免受到处罚而必须满足的最低门槛要求。
  2.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 发布的共识标准,为如何规划、实施和管理坠落防护方案提供了更与时俱进且更全面的说明。

OSHA

OSHA 修订了自身的建筑行业安全标准,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和程序,旨在防止工人从作业面坠落、坠落到作业面上或坠穿作业面(《联邦公报》,1994 年 8 月 9 日,第 40672-40753 页)。

该规定明确了需提供坠落防护的区域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坡道、跑道和其他走道;基坑;起重机作业区域;孔洞;模板和钢筋;临边作业;无防护的侧面和临边;屋顶作业;墙洞。也就是说,建筑雇主必须为作业区域距离坠落基准面至少 1.8 米的任何作业人员提供坠落风险防护措施。

一般可通过使用护栏系统、安全网系统、个人坠落制动系统、定位装置系统、警戒线系统等手段来提供坠落防护。

OSHA 的规定明确了雇主须采取哪些措施来为员工提供坠落防护,例如识别和评估坠落隐患、提供专门培训。

 

ANSI